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
為健全完善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直屬高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和駐外教育機構參贊的管理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6年3月24日
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直屬高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和駐外教育機構參贊的管理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教育部對有幹部管理權限的直屬高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和駐外教育機構參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第三條經濟責任審計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标,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本單位财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績效為基礎,重點檢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經濟責任審計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單位的領導幹部任期内至少審計一次。對黨委和行政主要領導幹部可以同步組織實施,分别認定責任,分别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教育部設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長由主管内部審計工作的部領導擔任,人事組織部門、紀檢部門、巡視部門和内部審計部門的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六條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政策和要求,領導和部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議、研究和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審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聽取和審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和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情況報告,專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研究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向領導小組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方案等日常工作。
第八條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領導小組工作制度規定,各負其責、協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規範、運轉有序、工作高效的運行機制。
第三章 審計對象
第九條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教育部管理的直屬高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和駐外教育機構參贊。由中央組織部門管理的部分直屬高校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教育部管理的直屬高校主要領導幹部,是指依據幹部管理權限,由教育部負責任免的直屬高校黨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第十一條 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包括:
(一)教育部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秘書處黨組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二)教育部管理的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雖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
第十二條 駐外教育機構參贊,是指在經費獨立核算的教育部駐外教育機構中擔任參贊(常駐團代表)職務的負責人。
第四章審計内容
第十三條教育部管理的直屬高校黨委和直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秘書處黨組織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部門重大财經政策和決策部署,履行有關職責,推動單位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财經紀律情況;
(三)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四)單位預算安排和重大調整的研究決策情況;
(五)重要項目的研究決策情況;
(六)單位重大管理制度的審議、督查情況;
(七)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事項的決策情況;
(八)對黨委有關工作部門管理和使用的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管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
(九)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情況;
(十)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審計的内容。
第十四條教育部管理的直屬高校、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秘書處行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部門重大财經政策和決策部署,履行有關職責,推動單位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财經紀律情況;
(三)有關目标責任制完成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五)單位預算執行和财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績效情況;
(六)單位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等情況;
(七)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産管理情況;
(八)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及效益情況;
(九)單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以及依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分管内部審計工作的情況;
(十)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十一)對下屬單位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十二)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十三)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四)其他需要審計的内容。
第十五條教育部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部門重大财經政策和決策部署,履行有關職責,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财經紀律情況;
(三)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四)有關目标責任制完成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六)企業财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資産負債損益情況;
(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
(八)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九)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以及财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内部審計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職務消費情況,對所屬單位的監管情況;
(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十一)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内容。
第十六條駐外教育機構參贊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内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部門重大财經政策和決策部署,履行有關職責,推動本機構事業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财經紀律情況;
(三)有關目标責任制完成情況;
(四)本機構預算執行和财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五)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産管理情況;
(六)有關财務管理、業務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
(七)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八)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審計的内容。
第五章 審計實施
第十七條教育部内部審計部門根據領導小組審定的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成立審計組,組織實施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職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九條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時,應當召開由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審計進點會,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實施審計時,應當進行審計公示。
第二十條 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财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内部制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二條審計組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通過教育部内部審計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遇有被審計領導幹部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強制措施、立案調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況,以及不宜再繼續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的,經領導小組批準,可以中止或者終止審計項目。
第六章 審計評價
第二十四條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應當與審計内容相統一。一般包括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審計評價重點關注單位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的情況和效益,關注任期内财務管理、舉借債務、資金資産(資源)管理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幹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審計評價的依據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國共産黨黨内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家統一的财政财務管理制度;
(三)國家和教育行業的有關标準;
(四)國家有關部委發布或者認可的統計數據、考核結果和評價意見;
(五)學校章程、單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責任制考核目标;
(六)單位的“三定”規定和有關領導的職責分工文件,有關會議記錄、紀要、決議和決定,有關預算、決算和合同,有關内部管理制度和績效目标;
(七)其他依據。
第二十七條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按照權責一緻原則,根據領導幹部的職責分工,充分考慮相關事項的曆史背景、決策程序等要求和實際決策過程,以及是否簽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參與特定事項的管理等情況,依法依規認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對領導幹部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或者事項,可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二十八條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内部管理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内部管理規定的;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讨論或者文件傳簽等規定的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浪費等後果的;
(四)主持相關會議讨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浪費等後果的;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幹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标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由于授權(委托)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浪費等後果的;
(六)其他失職、渎職或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
第二十九條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經濟責任的;
(二)除直接責任外,主持相關會議讨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浪費等後果的;
(三)疏于監管,緻使分管單位和部門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後果的;
(四)其他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條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其職責範圍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被審計領導幹部以外的其他人員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以适當方式向部黨組、領導小組等提供相關情況。
第七章 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内部審計部門收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後,整理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并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書面意見;10日内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報送教育部内部審計部門。
第三十四條教育部内部審計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将審計報告報領導小組組長和有關部領導審定,經簽發後,向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出具正式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所任職學校、單位和機構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的任職及分工情況等;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其中包括以往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等;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其中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定性、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有關依據,審計期間被審計領導幹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已經整改的,可以包括有關整改情況;
(四)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審計發現的有關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形成專題報告報送教育部黨組或領導小組,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六條教育部内部審計部門應當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精簡提煉,形成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重點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審計結果報告報送教育部主要負責同志,抄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必要時,可以将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情況抄送該部門。
第三十八條被審計領導幹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内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訴。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内,作出複查決定。
第八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九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據領導小組工作制度,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包括在一定範圍内通報審計結果,依紀依法依規受理問題線索、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研究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等。
第四十一條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審計結果,根據審計意見和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實施整改:
(一)明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整改第一責任人職責,在黨政領導班子或者董事會通報審計結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時制訂整改方案,認真進行整改,及時将整改結果書面報告教育部内部審計部門;
(三)根據審計結果反映出的問題,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根據審計建議,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對本規定未涉及的審計人員、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權限、法律責任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直屬高校和直屬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學校和本單位内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本部門内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