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廳省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山西省省屬高等學校(以下簡稱省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提高決策水平,保證投資效益,促進省屬高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歸口省教育廳管理的省屬高校。高校校園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校園規劃)的編制,新建、擴建、改建等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教育廳是省屬高校基本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省屬高校編制校園規劃、審查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申請政府投資、監督落實建設标準和督促檢查項目實施。
第四條 省屬高校是基本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校園規劃的編制及報審,建設項目的申請報批、資金籌措和組織實施。主要包括制定與高校事業發展規劃相适應的中長期校園設施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組織編制校園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方案論證、報批立項、資金籌措;負責建設項目的質量、進度、成本和安全,負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審計決算和交付使用;對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控制和監督,保證投資效益。
第五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要堅持依法合規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行政部門規章制度;要堅持按程序辦事的原則,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先規劃論證、後設計施工,确保工程質量;要健全基本建設管理機構,強化基本建設管理隊伍建設,提高基本建設管理水平。
第二章 校園規劃編制
第六條 校園規劃是學校開展基本建設、确定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應當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未經法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随意變更。
第七條 編制校園規劃(含新編和修訂,下同)應當貫徹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基本方針,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校園,做到以人為本、統籌規劃,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準、勤儉辦學,科學推進、保證安全。
第八條 編制校園規劃應當堅持适用、經濟的原則,正确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新建、改擴建校園和既有校園的關系。校園建築規劃面積指标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校園規劃,進行政策、法律及技術咨詢,組織專家評估論證,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充分吸收師生員工和社會公衆參與。有條件的應當制定相應的規劃設計導則,設立校園規劃委員會。
第十條 省屬高校編制的校園規劃應報省教育廳審查,省教育廳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省屬高校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校園規劃。校園規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地方規劃部門審核後送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校園規劃,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和财務能力,按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周期,每5年編制一次基本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基建規劃),确定5年内規劃實施的建設項目和年度投資方案,并報省教育廳備案。省教育廳建立高校建設項目儲備庫,按照項目準備情況優先排序,滾動實施。未進入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啟動建設。
第三章 建設項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條 省屬高校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暫行)》、《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西省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管理流程圖的通知》報送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獲得相關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由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應當先報山西省教育廳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由省教育廳報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核準。
第十四條 省屬高校報審的建設項目,其主要環節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等。
第十五條 省屬高校因規劃設計、土地征用、争取投資等需要,應向省教育廳申請審查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
省屬高校申請審查項目建議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學校決策會議紀要;
(三)校園總體規劃;
(四)項目建議書,主要包括項目概況、建設依據和必要性、投資估算、效益分析;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省屬高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應向省教育廳申請審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的前期工作質量和深度。
省屬高校申請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學校申請文件;
(二)研究決策文件(會議紀要等);
(三)校園總體規劃或校園修建性詳細規劃;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編制單位資質文件;
(五)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使用權證;
(六)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文件(規劃條件等);
(七)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複文件;
(八)有關單位出具的節能評估材料;
(九)資金來源分析報告及籌措證明;
(十)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總論;
(二)需求分析與建設規模;
(三)場址選擇;
(四)建築方案選擇;
(五)節能措施;
(六)環境影響評價;
(七)消防;
(八)抗震設防;
(九)勞動安全衛生;
(十)組織機構與人力資源配置;
(十一)項目實施進度及組織管理;
(十二)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
(十三)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請表;
(十四)風險評估及控制;
(十五)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十八條 省屬高校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應向省教育廳申請審查建設項目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的前期工作質量和深度。
省屬高校申請審查建設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學校申請文件;
(二)研究決策文件(會議紀要等);
(三)校園總體規劃或校園修建性詳細規劃;
(四)項目申請報告及編制單位資質文件;
(五)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使用權證;
(六)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文件(規劃條件等);
(七)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複文件;
(八)有關單位出具的節能評估材料;
(九)資金來源分析報告及籌措證明;
(十)其他相關材料。
建設項目申請報告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内容進行編制。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要求,計劃下一年度新開工的建設項目,應當于本年度6月30日前,向省教育廳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文件。經審查确認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的項目,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核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說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見。經修改補充後的申報文件,再次審查仍不合格的項目原則上本年度不再受理。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審批前投資咨詢評估制度,咨詢評估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按照投資咨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評估的項目申請報告,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批複文件下達之日起,2年内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的建設項目,應申請延期或重新審核報批。在文件有效期内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省屬高校應在批複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原報批程序申請延期。在批複文件有效期内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或未獲準延期的項目,原批複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省屬高校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應及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未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前,不得進行施工圖設計,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嚴格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文件确定的内容編制。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投資10%的,應按照原報批程序重新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省屬高校申請審查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主要包括設計總說明、總平面圖、各專業計算書及設計圖紙、工程概算書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文件;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省屬高校建設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發改委核準後,如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内容進行調整時,應當在報建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按照原報批程序取得書面确認意見;如項目建設内容發生重大調整,建築面積或投資估算超出批複文件10%的,省屬高校應當在項目實施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按照原報批程序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四章 年度投資計劃編制
第二十四條 省屬高校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優先安排會影響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的建設項目,保障急需的基本辦學條件和校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持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建設項目。年度基建投資計劃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建議計劃(以下簡稱建議計劃)、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以下簡稱年初計劃)和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調整計劃(以下簡稱調整計劃)。
第二十五條 建議計劃應當依據基建規劃編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據此編制下一年度财政預算内投資申請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核确認後,于本年底前确認各省屬高校建議計劃。
編制建議計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投資計劃總量應當根據學校資金财務能力和建設需要,綜合平衡、統籌安排;
(二)投資計劃應當首先保證用于續建項目,續建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執行情況,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資額度,對于收尾項目,應安排足額資金,确保項目及時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預算内投資、省級基建專項投資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配套資金,應當按計劃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四)新建項目原則上應當是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複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所需建設資金依據項目審批時确定的投資額度及籌資方案填報。
第二十六條 年初計劃應當依據上一年度确認的建議計劃,結合上一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及财政部門确認的當年預算進行編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報省教育廳。未列入預算的基建項目,原則上不予批準建設。
第二十七條 調整計劃應當依據年初計劃實際執行情況編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報省教育廳。
編制調整計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和總投資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确需調整的,需依據經批複的立項、初設文件進行調整;
(二)建設項目本年投資計劃中的中央預算内投資、省級基建專項投資不得調整;
(三)原則上不得增列建設項目。
第五章 建設項目實施
第二十八條 省屬高校應當嚴格按照批準或核準的項目建設内容組織實施,科學合理控制項目投資。嚴禁擅自改變建設地址、建設用途、建築面積、建設标準等内容,嚴禁随意超投資建設。
第二十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完善項目建設組織機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學校主要領導對項目建設負總責,分管領導對相關工作負領導責任,基建、财務、審計等相關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審計監督等工作。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省屬高校應當依法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代建單位。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等法規實行招标投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均應當按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招标方案實施,工程咨詢、規劃設計、社會審計等單位的選擇均應當依法确定。
第三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項目建設監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标準、相關文件及合同實施。
第三十三條 省屬高校應當對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項目變更審批制度。建設單位應從嚴管理施工過程中的變更和簽證,要根據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施工設計變更管理制度,規範變更審批程序。
第三十四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完善工程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建設項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壓縮或拖延。建設項目應當進行質量監督備案。
第三十五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責任,确保施工現場和校園安全。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監督備案。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建設項目完工後,相關檔案資料應及時移交城鄉建設檔案館和學校檔案館保存。
第三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工程竣工驗收制度,由省屬高校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項目應當及時辦理竣工結算、竣工備案以及交付使用等手續。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建設資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資金應當多渠道籌集,嚴格管理,專人負責,專款專用;應當依據年初計劃、調整計劃安排建設資金。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一律不得撥付資金。
第三十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序,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建設項目管理與财務管理分離,實行工程款支付會簽制度。建設項目預算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基本建設年度财務決算報告應當嚴格按照調整計劃和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編制,并按規定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報省教育廳批複,由省教育廳報财政廳備案。
第四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項目竣工驗收後3個月内完成竣工财務決算編制工作,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評審後,報省教育廳審核,報省财政廳審批。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完成後,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産交付手續。
第七章 監督與評價
第四十二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決策、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和相關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把廉政建設責任落實到位,把廉政風險防範工作融入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設項目要主動接受本校及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三條 省屬高校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嚴禁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幹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若幹規定》(教發〔2010〕2号)等相關文件規定,不得幹預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動。建設項目管理應當作為校務公開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省屬高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内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内審制度,規範審計工作程序,積極推進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建設項目未經審計不得結算。要切實開展建設項目管理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嚴格執行任期、離任審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省屬高校應當規範項目監督,加強對項目招标投标、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項目責任人或代建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學校紀檢、監察等監督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受理對項目建設中違法違紀問題的舉報。
第四十六條 省屬高校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後評價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對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要求,建設項目出現損失浪費,存在質量、安全隐患的省屬高校,由省教育廳予以通報批評、暫停資金撥付或者不予批準新的建設項目。對情節嚴重,造成項目質量問題、安全事故的省屬高校,對直接責任人員,要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内容,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