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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師​範大學内部審計工作規定

2019-02-07

十大网投正规信誉网址内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内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審計制度,提升内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内部審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内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内部審計,是指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财政财務收支、經濟活動、内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标的活動。

第三條 學校審計處和審計人員從事内部審計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内部審計職業規範,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内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四條 學校審計處在學校主管校領導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本校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内部審計工作,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實施内部審計,并向主管校領導報告,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教育部内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内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學校應當嚴格内部審計人員錄用标準,并通過多種途徑進行培訓,提高内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

内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掌握會計、審計及工程概算、預算審核等其他相關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内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3名以上合格的審計人員組成獨立的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時,現場内部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二)法定的職責和權限;

(三)明确的審計任務。

第六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内部審計人員。除涉密事項外,可以根據内部審計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七條 學校應當保障審計處和内部審計人員依法依規獨立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複。

第八條 審計處履行内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

第九條 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内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審計職責權限

第十條 學校審計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學校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學校所屬單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學校所屬單位财政财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學校所屬單位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學校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學校所屬單位内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七)對學校内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八)協助學校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九)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在審計監督範圍内,審計處應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風險管理、财政财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有關财政财務收支、經濟活動、内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應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和校黨委彙報,經同意做出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隐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主管領導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财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學校黨委提出表彰建議。

第十二條 學校主管校領導應當定期聽取内部審計工作彙報,加強對内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問題整改和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

第十三條 内部審計的實施程序,應當依照内部審計職業規範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審計處對學校内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可以參照執行國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第四章 内部審計程序

第十五條 審計處根據上級部署、學校安排或有關部門委托,拟定審計項目計劃,報請學校主管領導審批後實施。

第十六條 審計處根據審計事項,按照審計規定組成審計組,制定審計工作方案,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并組織實施。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 審計處在開展工作三天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部門和個人應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做好準備,及時、如實地提供有關審計材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合和協助審計人員開展工作。被審計單位、部門和個人對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承諾,并在承諾書上簽字蓋章。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憑證、賬表、審閱相關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調查情況,取得提供者簽名、蓋章的證明材料,并編制工作底稿。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随時向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九條 審計終結,審計組應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在報送審計處前,應當征求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部門的意見。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部門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對有關意見進行分析,如有必要應進行複查,視複查情況對審計報告作一定的補充、修改。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部門在規定期限内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條 審計處對審計報告作進一步核實和審核,對在審計中發現的有關違法違紀違規等事項在上會前要向主管校領導和校黨委彙報。

審計處審定審計報告後,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出具審計結果報告或審計意見書和根據審計事項違法情節輕重,在法定職權範圍内做出處理、處罰審計決定書,報送主管校領導和校黨委會審批。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接受有關單位、部門委托所進行的審計事項,在實施審計後隻提出審計結果報告,不出具審計意見和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部門和個人應當認真執行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将糾正和處理情況在十五日之内報審計處。

第二十三條 審計處根據審計工作要求,在三個月内及時檢查完成被審計單位、部門對審計結果報告或審計意見整改和決定的采納情況或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應建立和健全審計檔案,按檔案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确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整改,并将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内部審計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内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 審計處應當加強與内部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内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内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幹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内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内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内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審計處和内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内部審計職業規範實施審計導緻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并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隐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内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内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複、陷害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師範大學内部審計工作規定》(晉師校字〔200311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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