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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内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工作制度,切實提高審計整改的質量和效果,根據《審計署關于内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号)、《山西師範大學中層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晉師黨字[2017]2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内部審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内部審計發現問題,是指學校審計處根據學校審計計劃,派出審計組對學校各職能部門及所屬獨立核算單位的各項經營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實施審計後,發現的違反國家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活動或行為。
第三條對内部審計發現的問題,被審計單位負有整改義務和責任。單位負責人為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布置和指導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整改時限
第四條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處下發的審計報告後,于90日内完成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對确有原因暫時無法整改的問題要向審計部門做出書面延期整改說明,經審計處審核認可後按照延期時限完成整改。
第三章 整改标準
第五條被審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審計報告要求,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有關制度規定對照審計發現 問題逐項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審計發現問題得到糾正和内控制度趨于完善為止,确保審計發現問題不再重複發生。
第六條被審計單位在整改過程中,應遵循“舉一反三”的原則對照《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但不局限于這些問題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章 整改措施
第七條被審計單位對各項審計發現問題要深入分析問題産生的原因,并采取有針對性措施進行整改。對可以糾正的問題,應認真分析問題産生原因,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有關制度規定徹底進行整改。
第八條 建立審計整改聯動機制。學校審計處應加強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九條對已成事實、無法糾正的問題,被審計單位要通過以下措施加以防範,确保以後不再重複發生:
(一)完善相關内控制度,嚴密各項審核和審批流程;
(二)加強質量考核,嚴格兌現獎懲,進一步提高員工執行制度的自覺性;
(三)加強依法合規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提高制度執行力以及員工業務素質水平;
(四)根據學校違規違紀有關處理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五)其它相關措施。
第五章 整改程序
第十條審計處完成審計項目後,經審計工作聯席會通過,報經校領導批準後,再以書面形式向被審計單位發送《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處下發的審計報告後,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按下列步驟進行整改:
(一)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召集各相關部門研究整改落實工作,根據問題歸屬,組成由單位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參加的整改小組,明确相關部門整改責任、整改時限和整改目标;
(二)相關部門對問題産生的原因逐一進行分析,并按照審計建議拟定整改方案;
(三)整改小組負責人組織整改小組成員對整改方案進行讨論和研究,并确定各項具體整改措施;
(四)整改小組根據整改要求,拟定整改報告,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報送審計處。
在整改過程中,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整改工作的指導,并關注重點問題的整改情況,确保各項問題整改落實到位。
第六章 整改報告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應按照《審計報告》中規定的整改時限要求,将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形成《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報告》,以正式文件報送審計處,并對整改報告内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整改報告内容包括:對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情況;審計建議的落實情況;問題産生原因分析;通過舉一反三發現的其他問題及采取的防範措施;對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的處理情況;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說明等。
第十三條審計處對被審計單位整改報告要嚴格審查,必要時可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後續審計,以确保各項審計發現問題得到有效整改。并推進審計意見整改落實公開制度。按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的原則,逐步建立審計意見整改結果通報機制,将審計意見整改結果在一定範圍内通報。
第七章 後續監督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上級各職能部門要配合審計處做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審計處收到被審計單位整改報告後,要逐項進行審核。對問題整改措施不具體、不到位的,要向被審計單位下發整改督辦單,被審計單位應對督辦問題重新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審計處根據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可以有重點的開展後續審計,确保問題整改到位。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問責機制。對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進行整改的有關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部門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審計問題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用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依據;人事處、法規處應将整改情況納入年度被審計單位綜合目标考核及主要負責人個人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處提交校紀檢監察部門對被審計單位和主要負責人予以嚴肅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二)整改措施不利,屢審屢犯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審計報告要求時限進行整改的;
(四)整改報告内容存在編造、弄虛作假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适用于山西師範大學各學院、職能部門及所屬獨立核算等單位。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01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