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的工作,防範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維護學校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教育系統内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17号)、财政部《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招标規範》(财會【2006】2号)以及《山西省教育廳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内部審計工作意見》(晉教财【2015】120号)等有關法規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中介機構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具有開展審計工作資格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事務所、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等專業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以下簡稱“委托審計”)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經公開招标或其他方式選擇社會中介機構後,由審計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按照委托合同,對學校有關經濟活動開展審計工作,并出具審計報告的服務工作。
第四條 審計部門按照《山西師範大學招标議标管理辦法》采用公開招标方式選定一定數量(不少于三家)的社會中介機構,作為“委托審計”備選單位。凡審計費用預算在5萬元至10萬元以内的委托審計項目,在備選單位中進一步通過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審計”單位;審計費用預算在5萬元以内的委托審計項目,由審計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确定“委托審計”單位。
第五條 社會中介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省内注冊或具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開展審計、咨詢或評估等業務能力和資格,一般應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四)具有承擔相應審計風險的能力。
第六條 委托審計項目主要包括:
(一)基建、修繕工程竣工結算、竣工财務決算審計項目;
(二)修繕工程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全過程審計項目;
(三)學校的财務收支審計;
(四)獨立核算單位的财務收支審計;
(五)招标工程項目的标底審計;
(六)中層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七)其他需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的各類審計項目。
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和審計費預算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不包括在内,該類項目應單獨進行政府采購。
第七條 委托審計程序
(一)經校長批準,審計部門根據被審計事項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拟定委托審計業務内容;
(二)按規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選取社會中介機構;
(三)按照規範格式簽訂委托審計業務合同書,涉密項目應簽訂保密協議書;
(四)社會中介機構與審計部門辦理資料交接手續,按合同約定實施審計;
(五)社會中介機構向審計部門提交審計報告;
(六)向社會中介機構支付審計費用。
第八條 審計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的職責
(一)十大网投正规信誉网址門的職責。按規定組織選聘社會中介機構;代表學校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審計合同或協議;指派專職人員參與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全過程,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各種簽證、審計意見進行複核确認,協調社會中介機構與相關單位的工作關系,監督社會中介機構履行職責;負責移交和整理審計資料。
(二)社會中介機構的職責。按合同約定和規定程序實施審計;及時向審計部門出具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審計意見及各種簽證;按照程序向審計部門提交審計報告;向學校審計部門移交全部審計資料。
第九條 委托審計費用由審計部門按照委托審計業務合同書辦理支付,工程類審計費用按照委托合同在相關工程項目的建設成本中列支;财經類及其它項目審計費按照委托合同單位經費或審計專項經費中列支。單項審計費用支出,需報校長審批後方可支付。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審計部門可支付委托審計費用:
(一)委托審計事項結束;
(二)社會中介機構向審計部門提交正式審計報告(含電子版);
(三)社會中介機構向審計部門移交全部審計資料。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審計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