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内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審計管理制度,做到審計工作規範化、标準化、制度化,達到明确審計責任,提高審計效率,提升審計水平和審計質量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内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及我省有關内部審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适用于我校審計部門、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對象。
第二章 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第三條内部審計人員履行審計職責時,必須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範。
1.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組織利益和内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
2.要做到審計獨立、客觀、公正;
3.保持廉潔,不得從被審對象處獲得任何可能有損于職業判斷的利益;
4.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合理使用職業判斷;
5.誠實地為組織服務,不做任何違反誠信原則的事情;
6.遵守保密原則,按規定使用其在履行審計職責時所獲取的資料;
7.審計報告要客觀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項;
8.忠誠履行職責,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作風過硬;
9.遇有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他審計對象中有親屬等利益關系的,相應的審計人員應主動回避。
10.遵守中國内部審計準則及中國内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審計人員必備的業務知識和能力
第四條内部審計隊伍應由具備經濟、管理、法律、建設工程、會計、信息系統等方面專業素質的人員組成,并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
具體如下:
1.準确理解和熟練掌握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内部審計工作規定》《中國内部審計準則》《内部審計具體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會計法》等等;
2.正确理解和熟練掌握《内部審計實務指南》;
3.能夠精通一門專業的審計,掌握另外一門專業的審計,如财務審計或基建、裝飾裝修審計;
4.具備一定的行政、經濟管理知識和能力;
5.能夠很好地處理人際關系,善于口頭、書面表達,有較強的溝通能力;
6.具備獲取審計有關方面的新知識、新理念的能力,接受後續培訓與教育,能夠積極探讨和研究,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和創新審計工作。
第四章 審計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審計職責。根據有關内部審計文件要求,我校内部審計機構的職責是,對學校本部和附屬單位事項進行審計,并做到全過程跟蹤。包括如下方面:
1.财務獨立核算單位的财務預算和預算執行,财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審計。産業單位的資産、負債、損益和經濟效益審計;
2.領導幹部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3.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效果的審計;
4.基建工程、裝飾裝潢、修繕工程項目的審計;
5.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審計;
6.重要的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審計;
7.國有資産的使用與管理審計;
8.大宗物品、設備的采購審計;
9.公務消費和公務支出以及“三公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
10.根據需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11.重要項目或部分項目的效益審計;
12.探索學校及各單位職責履行情況和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的績效審計。
13.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六條審計權限。根據有關内部審計規定,審計處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1.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财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财務會計報表、會計憑證、賬簿、合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電子文檔及其他有關資料;
2.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3.審查報表、憑證、賬簿等會計資料,檢查資産,針對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檢查有關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現場觀察業務活動或實物;
4.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提供給審計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5.參與制定學校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内部審計規章制度;
6.參加或者列席學校及學校所屬單位召開的重大投資、資産處置、财務收支預算、決算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召開與審計工作有關的會議;
7.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予以制止;
8.對發現可能轉移、隐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以及可能轉移、隐匿的資産,及時報告校長,經校長批準,可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9.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對模範遵守和維護财經法紀,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給予表彰的建議;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對嚴重違法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建議;
10.審計時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内部審計機構和依法處理的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結果,以節約審計資源。
第五章 審計實施
第七條确定審計項目。審計項目依據以下幾點提出和确定:
1.在上一年度末提出學校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2.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下達的審計事項;
3.學校組織部委托的領導幹部審計任務;
4.根據工作需要臨時性的審計任務。
第八條确定審計小組。審計立項後,審計處确定審計小組進行審計。審計小組一般由三人組成,審計組長負責。跟蹤審計中,一般情況下至少二人到現場審計。
第九條審計通知。審計處按照有關要求,向學校項目管理單位,向被審計對象及時以書面形式送達相應的審計通知、學校有關跟蹤審計内容、審計責任等文件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以明确各方在審計中的職責,确保跟蹤審計到位。
第十條跟蹤審計。審計項目确定後,必須從項目經費來源、項目預算、項目立項、項目招标、項目合同、項目實施,項目驗收、項目決算等全過程跟蹤審計。
基建、維修、大宗物品和設備項目的跟蹤審計,按照晉師校字(2012)22号《關于修繕、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及大宗物資設備采購全過程審計跟蹤實施辦法》執行。
其他審計按照内部審計流程或專門審計文件的具體要求進行。
第十一條審計時限。項目決算材料送達時,檢查材料是否齊全,若齊全時,必須有交接書面材料簽證。從材料送達我處起算,一般情況下,必須在兩個月内完成。其他審計,按照審計方案的時間要求完成。
第十二條審計報告。所有審計項目必須寫出并完成審計出報告或審計報告單。審計報告及報告單要求符合格式。
第十三條審計溝通。審計組報告完成後,要與被審計對象進行充分溝通,溝通意見以書面形式形成。根據溝通意見,修改審計組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審計複核。 審計組報告或審計報告單完成,最後由審計處長複核審計簽字。
第十五條 完成審計處審計報告。根據複核結果與再溝通情況,完成審計處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審計彙報。重要審計項目完成中以及完成後,一般項目審計完成後,審計情況和結果由處長報告校長。
第十七條審計公示。審計結果不在涉密的情況下,一般在适當範圍内,進行審計前公告和審計結果的公示。重大項目及時公示,一般項目每月集中公示。
第十八條做好後續審計。針對項目審計出的問題和審計建議,做好後續審計,後續審計在兩個月内完成。
第六章 審計考核總結 彙報
第十九條 每年選出百分之十的項目作為優秀審計項目,考核 标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我校的内部審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及時完成年終審計總結和下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按時報送校長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 審計項目的外審
第二十二條基建項目的決算審計,資産清查與評估,重點項目需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審計費用約在兩萬元及以上的,由學校組織招标,選擇社會中介機構完成審計。同時審計處有權監督核查。
第八章 審計資料存檔
第二十三條項目審計完成後,由項目審計組負責。按照歸檔要求整理好有關審計資料即審計報告,審計證明,審計簽證,審計工作底稿等,審計組長負責檢點及時交給本處檔案管理人員登記存檔。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對于在工作中出現違反審計職業道德,違反審計紀律和失職的工作人員,必須追究責任。責任追究由審計處集體研究決定,根據失職責任輕重程度和性質,提出批評,嚴厲批評,降低考核等次以至不合格,重大失職報學校處分并調整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由審計處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